(2013)湖吴行审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吴行审字第65号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祝时伟。委托代理人:张光亮。被执行人:徐根生。申请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0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湖建拆裁字(2011)09-3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徐根生发送限期履行通知书、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徐根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根生与拆迁人湖州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执行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盛丽萍审 判 员 施 伟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