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吴金宽与谢明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宽,谢明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643号原告吴金宽,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长立,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谢明芽,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宽与被告谢明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借贷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宽撤回对被告谢明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