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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邓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