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素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