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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州冠得包装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冠得包装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钟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常州冠得包装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夏城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杜新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丰,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男,汉族,1973年8月7日生。原告常州冠得包装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包装材料,截止到2012年2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455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2月9日前支付37000元,余款于2013年5月15日前全部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74550元;2、被告承担延期支付货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2837元(自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文书载明的付款截止日);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包装材料(塑料膜),2012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原告货款74550元,本人保证于2012年2月9日前付37000元整,剩余欠款于2013年5月15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未还,本人按双方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的偿还欠款协议书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日,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出具偿还欠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结欠甲方货款74550元,乙方承诺于2013年2月9日前支付甲方货款37000元,余款于2013年5月15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未还,乙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欠款总额的日百分之一标准计算。如乙方逾期偿还欠款超过15日,甲方有权将乙方合夫妻名下的财产对外销售,以偿还所欠甲方债务,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13年9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74550元;2、被告承担延期支付货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款利率予以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偿还欠款协议书一份、欠条一张、工商登记材料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4550元有原告提供的偿还欠款协议书、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纠纷的直接原因。同时,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冠得包装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45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67.5元、保全费794元,共计166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滕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浦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