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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张浦镇凇瑶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木巷村。法定代表人万米方,董事长。上诉人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辖初字第0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山合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在昆山市,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江苏迪飞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双方对账单,该对账单明确结欠的是线路板加工价款,再结合其提供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已具备加工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作为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