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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继东与夏晓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东,夏晓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253号原告:孙继东,住吉林市。被告:夏晓红,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东诉被告夏晓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东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东以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继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