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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高春阳与付尔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阳,付尔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高春阳。被执行人:付尔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阳与被执行人付尔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付尔臣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阳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2383.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