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平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宣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宣太,赵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李宣��,教师。被执行人赵德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宣太与被执行人赵德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德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平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召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