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鸿仁与被执行人刘孟和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鸿仁,刘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史鸿仁,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孟和,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史鸿仁与被执行人刘孟和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5245元,案件受理费12870元,申请执行费9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孟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