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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3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与宋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宋德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3645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法定代表人孙小言,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相军,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明,男,1962年6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豪村委会)与被告宋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纳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富豪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相军,被告宋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豪村委会诉称:2013年7月7日,富豪村进行换届选举,前村主任即被告宋德明落选。选举结束后,被告始终不予原告交接,并拒绝返还原告所有的汽车。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捷达汽车(车号:京GK86**)返还给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宋德明辩称,我同意返还车辆,等村委会工作交接后我就返还车辆。经审理查明:被告宋德明原系富豪村委会主任,于2013年7月不再担任村主任一职。车牌号为京GK86**捷达小汽车一辆系原告富豪村委会所有,现由被告宋德明使用。上述事实,有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涉案小汽车系原告富豪村委会所有,被告宋德明在卸任村委会主任后,应当将小汽车交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汽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德明将车牌号为京GK86**的捷达牌小汽车一辆返还给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宋德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纳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