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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化存与被执行人刘雍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化存,刘雍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金化存,男。被执行人刘雍庭,男。申请执行人金化存与被执行人刘雍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峨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雍庭给付申请人金化存3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7200元。本院认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刘雍庭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金。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持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再次立案执行,申请人不再交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法执字第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