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聂萍与被告刘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萍,刘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9号原告聂萍,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刘瑞民,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萍与被告刘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萍、李萍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