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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聂萍与被告刘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萍,刘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9号原告聂萍,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刘瑞民,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萍与被告刘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萍、李萍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