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与唐爱玲、王秀荣、付和媛、郭印中、马玉民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唐爱玲,王秀荣,付和媛,郭印中,马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袁庆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爱玲,女,1968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荣,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和媛,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印中,男,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玉民,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伟东、刘飞,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爱玲、王秀荣、付和媛、郭印中、马玉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五被申请人从2007年申请人迁址后便因离家远等原因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使申请人无法与其办理离职手续,其离职行为实际上已表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被申请人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致此申请人与五被申请人已完全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错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该案立案再审。本院认为:五被申请人虽于2009年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与申请人间的劳动关系,但此仲裁裁决驳回了其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不能由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系自行离职,申请人无法与被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理据不足。故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五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