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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寇时朝与河南鸿基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时朝,河南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佳荣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寇时朝。被执行人河南鸿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俊荣,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佳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寇时朝申请执行河南鸿基纺织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3年7月25日向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佳荣制衣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佳荣制衣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佛山市南海佳荣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