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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温国进与被告林仁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进,林仁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温国进,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仁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国进与被告林仁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国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国进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