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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7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太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俊,樊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43-2号申请执行人:陈太俊。被执行人:樊远文。委托代理人:庞士光。申请执行人陈太俊与被执行人樊远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长执字第00743-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樊远文所有的皖A7C1**号微型轿车。被执行人樊远文请求自行变卖给车,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车以16000元价格变卖给戴辉(身份证号34282219650815381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樊远文所有的皖A7C1**号微型轿车以16000元价格变卖给戴辉,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戴辉;二、买受人戴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1216-1号申请执行人:赵中德,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巢湖南路52号五里庙家饰建材城A区13号,身份证号340826197110301814。被执行人:刘殿牛,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绿都花园18栋210室,身份证号:3401211964081325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中德与被执行人刘殿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殿牛名下登记有皖A7C7**号轿车一辆,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殿牛名下的皖A7C7**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1258-2号申请执行人:陈年蓉,女,1970年4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490号1幢404室。被执行人:范德红,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长丰县岗集镇新元村河西二队,身份证号340121197401065217。被执行人:王沈,男,1973年9月生,汉族,住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代岗村仓房组,身份证号340121197309124333。申请执行人陈年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范德红、王沈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沈名下有皖A2X7**轿车一辆,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沈名下的皖A2X7**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1236-1号申请执行人:董靖,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徐桥社居委王大郢组,身份证号340121198411154314。被执行人:柏海涛,男,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1211987092743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靖与被执行人柏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柏海涛名下登记有皖A2Q2**号轿车一辆,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柏海涛名下登记的皖A2Q2**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