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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史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许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史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