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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