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辉良、刘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辉良,刘贵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61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良,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刘贵珍,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辉良、刘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