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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牛淑全与徐金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淑全,徐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牛淑全;被执行人徐金芝。本院在执行牛淑全与徐金芝离婚��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淑全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