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牛淑全与徐金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淑全,徐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牛淑全;被执行人徐金芝。本院在执行牛淑全与徐金芝离婚��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淑全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