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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美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7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张某某与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逾期上房违约金14709.9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660.26元,合计人民币16370.16元;被告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坐落于本市永业世纪花园20幢1单元1002室房屋的权属登记证书。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300.16元。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未发现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公司原址已无人办公,无法找到下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鼓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