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肖六平与王嵛,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六平,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209号原告肖六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0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岳文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白云大道97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290-4。法定代表人刘正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先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嵛,男,生于1986年12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六平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六平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琪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