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成都英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旭。被告成都英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万模。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英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谨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