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虎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85号罪犯王虎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贺家湾行政村贺家湾自然村。因犯抢劫、盗窃罪经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甘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延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虎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虎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虎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虎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异。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特别在打饭期间,能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合理分配,认真打扫饭场卫生,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该犯自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积极155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5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虎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虎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