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黄飞与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吴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黄飞,女,1977年5月出生。被告吴标,男,1962年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与被告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飞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