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黄飞与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吴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黄飞,女,1977年5月出生。被告吴标,男,1962年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与被告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飞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飞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