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九喜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九喜纺织品有限公司,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九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大冶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琪麟,董事长。上诉人上海九喜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九喜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辖初字第0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九喜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是源兴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其中的管辖条款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注提醒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是无效条款,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由承揽方注册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诉讼的意思表示明确,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管辖依据,原审法院作为承揽方注册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未注意到管辖条款,故而管辖条款无效,要求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