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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关根与陈峰、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根,陈峰,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60号原告陈关根,被告陈峰。被告吕红。原告陈关根为与被告陈峰、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关根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5日,第一被告因企业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立有借条1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用途为购面料,利息按贰分结算。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50000元,共计150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关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