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鹿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耀宇与被告王传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宇,王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王耀宇,男,汉族,35岁,住鹿邑县。被告王传义,男,汉族,42岁,住鹿邑县唐.本院在审理王耀宇与被告王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宇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