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王耀宇与被告王传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宇,王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王耀宇,男,汉族,35岁,住鹿邑县。被告王传义,男,汉族,42岁,住鹿邑县唐.本院在审理王耀宇与被告王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宇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