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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鲁某与闻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闻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鲁某。被告:闻人某。本院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闻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盈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唐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