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范德河、晁月松与西安市未央区中兴造纸纸箱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德河,晁月松,西安市未央区中兴造纸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51-1号申请执行人范德河,男,194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晁月松,男,1943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兴造纸纸箱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德河、晁月松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兴造纸纸箱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德河、晁月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998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及利息共计44937.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范德河、晁月松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