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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环与华中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环,华中科技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张环,女,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陶永元、吴琼,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07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根,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施华,华中科技大学饮食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环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环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