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松华诉被告蒋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松华,蒋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388号原告:邹松华,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蒋志飞(曾用名蒋朋飞、蒋朋朋),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松华诉被告蒋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松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松华撤回对蒋志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