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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松华诉被告蒋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松华,蒋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388号原告:邹松华,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蒋志飞(曾用名蒋朋飞、蒋朋朋),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松华诉被告蒋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松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松华撤回对蒋志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