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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柴燕子与冯礼生、柴明珍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燕子,冯礼生,柴明珍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柴燕子(曾用名冯晓阳),女,1992年2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66号。委托代理人刘明然、雷进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冯礼生,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柴明珍,被告冯礼生之妻。被告柴明珍,女,1953年1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燕子与被告冯礼生、柴明珍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燕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