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柴燕子与冯礼生、柴明珍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燕子,冯礼生,柴明珍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柴燕子(曾用名冯晓阳),女,1992年2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66号。委托代理人刘明然、雷进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冯礼生,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柴明珍,被告冯礼生之妻。被告柴明珍,女,1953年1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燕子与被告冯礼生、柴明珍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燕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