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行非审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行非审字第316号申请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21-1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侯某,1982年5月1日。被执行人齐某,198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隆计征决字(2013)第11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隆计征决字(2013)第11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侯某、齐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11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3)第110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王运兴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