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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丰庆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延长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延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被该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延长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各乡镇实施第二批危房改造,益枝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在协助罗子山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户统计上报工作时,于2011年4月21日私自将其次子李某甲与自己的户口分立,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李某甲上报为益枝村危房改造户。在李某甲本人并未实施危房改造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21日获得政府审批,并于2011年11月10日骗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400元,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李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9400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党某某、王某某、古某某、朱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农民,又系初犯,且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下,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承认自己已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延长县罗子山镇益枝行政村村委会主任,1999年至今兼任益枝自然村会计。2010年,根据陕西省、延安市的安排,延长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延长县各乡镇实施危房危窑改造项目。益枝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负责协助罗子山镇政府对本村村民进行政策宣讲及危房改造户的统计上报工作。第一批危房改造时,李某某申报一家三口人的危房改造户,包括妻子冯双群、次子李某甲(22岁),并领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6900元。2010年7月,在进行第二批危房改造项目时,李某某于2011年4月21日将其正在服兵役的次子李某甲与自己的户口分立,将李某甲统计上报为益枝村危房改造户。在李某甲本人并未实施危房改造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21日获得政府审批,2011年11月10日李某某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400元领取,用于平常的生活开支。2013年8月19日,李某某将赃款退缴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证明的内容为,李某某在益枝村实施危房改造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李世东与李某甲上报为危房改造户,在二人均未实施危房改造的情况下,骗取国家补助资金16300元。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悔过书证明的内容为,他村于2010年开始实施危房改造,先后实施了两批。第一批政府要求实施35户,每户补助6900元。第二批全报上了,当时支书李晓云说有户口本的全给报上,具体政策和第一批的一样,但补助款是9400元。第一批申报时他报了他和他大儿子李海磊两户,他家申报的是三口人,有他和妻子冯双群、二儿子李某甲。2011年春季验收后,当年4月份领到补助款。第二批申报时他二儿子李某甲当兵需要分户,另外他家庭情况也不好,想着多报一户多领一户的危房补助款,他就把他二儿子李某甲的户口分出来。因为他是村主任由他负责填表,就以李某甲的名义报了一户危房改造户。审核照相时就在他借住的李俊的旧窑洞前,照片用的是他大儿子李海磊的,验收后发放的9400元的补助款也是他领的,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李某甲没有和他分家,于2010年12月9日到山东泰安当兵,没有实施过危房改造。他以前不懂法,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现在他已把9400元退交,以后一定遵纪守法,请组织给予从宽处理。3、证人党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于2008年8月至2010年10月担任罗子山乡民政站会计,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担任罗子山乡民政站站长,2011年7月至今担任黑家堡镇人大副主席。2010年5月份,县上下达了危房改造指标,罗子山镇政府开会安排具体工作。乡长古某某说:“危房改造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移民搬迁工程进行,这次危房改造适当向益枝自然村倾斜,具体工作由民政站负责”。会后民政站长曹营把他和朱某甲、李晓云、李某某叫到一块开会,曹营把政策做了宣讲,然后说:“李小云和李某某你们是益枝村的村干部,就由你们在村上开社员会。给村民宣讲政策。同时把构成危房且愿意新建窑洞的村民进行统计,统计完后要让村民写申请,并提供其本人在益枝村的户籍证明”。然后曹营又对他和朱某甲说:“你们两个负责整理文件要求的资料,并对申请危房改造户的危房进行拍照”。具体实施时,他们进行了分工,朱某甲负责危房改造资料的整理、上报,并对危房改造前、中、后三个阶段的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拍照。他在前期拍照危房照片和后期验收时跟朱某甲一块到过益枝村。两个村干部负责宣传政策、协助乡政府将危房改造指标落实到户,填写危房改造所需的资料、对农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盖公章确认、对落实到户的村民收集户口本、对危房改造户的工程予以监督、并协助配合朱某甲进行拍照、协调一些纠纷。拍照时由村干部负责指户,核对该户所建的窑洞,朱某甲对核对后的窑洞进行拍照。政策要求对村民宣讲,但他和朱某甲、曹营均未参加过益枝村的社员会。上报危房改造户的程序是由村主任李某某填写危房改造申请表,以及危房改造审批表中改造户的基本情况和村委会的意见,对符合政策的盖章确认。同时李某某代表改造户写申请,并在申请上填写意见、盖章。他们在申请表和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罗子山镇政府公章予以确认。这些材料由朱某甲整理后上交县危房改造办王某某处。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于1994年至今一直在延长县城建局建筑行业统筹办工作,2012年担任主任。农村危房改造业务以前由民政局办理,在2010年1月份交由城建局负责,城建局领导安排他具体负责。危房改造以实施方案为准,首先他们向各乡镇下达危房改造指标,由各乡镇具体选址、确定改造户、监督改造户工程实施,他们只是向改造户提供技术指导。改造工程实施完成后,先由各乡镇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他们验收。他们验收合格后,各乡镇负责将改造户的资料上交给他们,他们根据这些资料制表,表制成后交给县农税局,由农税局负责把危房改造补助金发放到户。程序上的改造户的要求是村民填写申请表,村委会进行评议,再经过七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政府。危房改造的窑洞可以是新建,也可以是对危窑进行维修。由于农村修建窑洞的周期长,所以只要是新建和维修是在改造工程期间实施的,就可以享受补助。他们只要求将窑洞的门窗安装好就行,不以是否达到入住标准进行要求。他们曾于2010年5月份向罗子山镇政府下达过2009年的31户危房改造工程招标,在2010年7月份又向罗子山镇政府下达过2010年的35户危房改造工程招标。其中益枝村在第一批实施了16户,在第二批实施了35户,共计51户。益枝村第一批危房改造户是在2010年9月份实施的,他们是在2010年年底验收的。2010年7月份在第二批改造指标下达后,镇政府没有及时上报危房改造户,他们是在2011年5-6月份拿到乡政府的具体名单后,才进行了验收。罗子山镇政府给他们提供的益枝村危房改造申请表的时间都往前推了,因为市上的任务要求当年指标当年完成,但实际上当年的指标要到第二年才能真正完成。5、证人古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于2006年8月至2011年11月在罗子山乡政府任乡长,期间曾于2010年实施过危房改造工程。乡政府当时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由他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党某某、朱某甲负责。危房改造的具体程序与王某某所证一致。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在延长县危房改造办工作。期间主要负责乡镇危房改造工作的联系、通知、验收、发放牌子。罗子山镇益枝村第一次危房改造是2010年5月份下的指标,2010年9月份镇政府上报改造户资料,2010年冬季进行验收,2011年1月份发放补助款。益枝村第二次危房改造是2010年7月份下的指标,2011年4月28进行验收,2011年5、6月份镇政府上报改造户资料,2011年7月份发放补助款。7、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于2003年7月至2012年10月在罗子山镇政府工作。2010-2011年,镇长古某某安排他到益枝村给危房改造工程拍照,由村支书李晓云和村主任李某某带他去改造户家,各户主给他指窑洞他进行拍照,当时大多数村民都跟着。李某某在第一批实施过危房改造,李某甲在第二批实施过,验收时李某某的窑洞修好了。因为有些村民在外打工,拍照时人回不来,所以他拍照时有一次性就拍三个实施阶段照片的情况。益枝村第二批危房改造的验收时间是2011年4月28日,当时验收了28户,还有7户的户主不在,就把拍照用的牌子留给了村上。8、证人赵永春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从1999年至今在延长县安河镇土管所工作。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是:由村民自己写申请书,土管所的人在村委会、村民小组盖章后,并由村长、村主任、乡镇包村干部签署意见后,到村里进行实地勘察丈量。再由申请人领取《城乡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村民组长签署意见、村委会盖章,再由乡政府领导签字盖章,最后土管所统一把申请表交到土管局审批。按规定,农村每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四分地,即266平米。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在益枝村村民。李某甲是李某某的二儿子,李某甲还没有结婚,其在村里没有修建过窑洞。实施危房改造时,县上和乡上没有来人宣讲过政策,只是在社员会上,支书李晓云说村上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对已经修建好窑洞的统一修建大门,对未修建和正在修建的窑洞,不管是修窑洞还是建大门都统一按照危房改造来补办。村上第二批实施危房改造的名单也没有向大家公布。1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与李某乙所证一致。11、相关文件:陕建发(2009)167号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市住建政发(2010)70号文件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0)20号文件关于印发《延长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建发(2010)33号文件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长政建发(2010)73号文件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罗子山乡政府(2010)35号文件关于成立罗子山乡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的通知、长政建发(2011)16号文件关于做好2010年第二期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的通知证明的内容为,省、市、县、乡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范围对象、补助标准、基本要求、危房改造的程序用文件形式确定。12、第一期危房危窑改造户名单证明的内容为,罗子山镇益枝村李某某,申报人口3人。13、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表证明的内容为,0652号--益枝村--李某甲,备注:新建。验收时间:4月28日。14、罗子山镇2010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名单证明的内容为,第13号--李某甲,砖窑2孔,面积60平米,补助金9400元。15、李某某和李海磊第一批危房改造审批手续证明的内容为,李某某在第一批危房改造审批手续中上报的三口人中包含其本人、妻子冯双群和次子李某甲。16、李某甲第二批危房改造审批手续证明的内容为,李某甲申报的第二批危房改造审批手续。(在危窑前照相的系李海磊)17、李某甲信合卡取款凭条证明的内容为,李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将李某甲名下的危房改造补助款9400元领取。18、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的内容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变动时间为2011年4月21日。(户主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16日,身份证号码610621199112162637,延长县罗子山镇益枝行政村益枝自然村人,监护人李某某。)19、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证明的内容为,李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9400元。20、延长县罗子山镇政府证明一份,证明的内容为,李某某于2008年10月至今担任益枝行政村村委会主任,1999年至今兼任益枝自然村会计。21、户籍证明信证明的内容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罗子山镇益枝行政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受委托协助镇人民政府负责摸底统计危房改造户数上报工作之机,采取虚报危房改造户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400元归自己所有用于生活支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建议,本院认为,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多发,严重破坏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廉洁履职性,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不宜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见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赃款9400元,由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兴蔚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