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紫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锡平、杜小青诉紫金县附城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锡平,杜小青,紫金县附城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紫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杨锡平,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杜小青,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紫金县附城中学。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城西村。法定代表人刘子增,校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杨锡平、杜小青与被执行人紫金县附城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紫金县附城中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新紫支行的存款55839.50元,用于清偿债务54532元及及缴交本案有关费用1307.5元。申请执行人杨锡平、杜小青书面表示债权已得到实现并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金县人民法院(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江火胜审判员  黄木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凯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