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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曾因出售淫秽光碟于2005年12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唐某以每张1.6元的价格购进100余张淫秽光盘,并以10元3张的价格在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工业区罗西路特步专卖店门口其摊位上予以出售,当日22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在其特步专卖店隔壁仓库内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15盘。经鉴定,被查获的115张疑似淫秽光碟中有111张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涉案图片及说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淫秽光盘11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