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04深圳市凯蒂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佘焕绵、杨小明、深圳市驰铭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蒂特科技有限公司,佘焕绵,杨小明,深圳市驰铭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52号原告深圳市凯蒂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佩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仪君,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焕绵,男。被告杨小明,男。被告深圳市驰铭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焕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凯蒂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佘焕绵、杨小明、深圳市驰铭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佘焕绵、杨小明、深圳市驰铭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8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吴佩英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佘焕绵、杨小明、深圳市驰铭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8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深圳市凯蒂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吴佩英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云波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陈丽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婉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