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盱桂民初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傅跃忠与李祥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跃忠,李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559号原告傅跃忠,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傅荣松,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职工。被告李祥斌(兵),男,1972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跃忠与被告李祥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跃忠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跃忠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傅跃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