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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树让与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让,唐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41号原告:刘树让,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6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金鼓乡磨盘村*组**号。被告:唐爱民,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涪城区新皂镇赵家花园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让诉被告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