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细平与陈伟明、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平,陈嘉培,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74号原告:何细平,住增城市。被告:陈嘉培,住增城市。第三人: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嘉培。委托代理人:聂钜钊,住广东省增城市,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陈伟明,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细平诉被告陈嘉培,第三人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细平于2013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细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细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细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