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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细平与陈伟明、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平,陈嘉培,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74号原告:何细平,住增城市。被告:陈嘉培,住增城市。第三人: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市。法定代表人:陈嘉培。委托代理人:聂钜钊,住广东省增城市,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陈伟明,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细平诉被告陈嘉培,第三人广州市新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伟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细平于2013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细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细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细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