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宁乡县金泉山煤矿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金泉山煤矿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硚口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宁乡县金泉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春建,系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唐慧,女,1991年8月7日生,系该煤矿职工。申请人宁乡县金泉山煤矿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4365876(票面金额为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19日,出票人为湖北奥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亿胜物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汉口银行汉正街支行营业室,被背书人依次为湖北欣合盛贸易有限公司、阮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县永发滑石制品厂、宁乡县金泉山煤矿。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乡县金泉山煤矿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乡县金泉山煤矿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邦选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吕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