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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武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05号罪犯武皎,又名武月皎,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华县莲花寺镇南寨村小巷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以(2009)华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武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武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武皎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武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深刻反省自己得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担任监督岗以来,表现突出。该犯自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347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4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武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皎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