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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三道梁装饰有限公司与李喜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三道梁装饰有限公司,李喜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200号原告:东阳市三道梁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建强。被告:李喜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三道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喜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喜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三道梁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喜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由原告东阳市三道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