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蔡娟尔与孙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娟尔,孙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76号原告:蔡娟尔,农民。被告:孙君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娟尔诉被告孙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娟尔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娟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蔡娟尔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