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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蔡娟尔与孙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娟尔,孙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76号原告:蔡娟尔,农民。被告:孙君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娟尔诉被告孙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娟尔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娟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蔡娟尔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