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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彦凤与杨进才、安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凤,杨进才,安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张彦凤,女,汉族,居民。被告杨进才,男,汉族,居民。被告安传菊(杨进才之妻),汉族,居民。原告张彦凤与被告杨进才、安传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凤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进才、安传菊的工程款3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进才、安传菊的工程款35万元。二、本次冻结财产的期限为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需要续行冻结,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四、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史瑞山审判员  翟继武审判员  姚传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