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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俞某、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76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2013年1月6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聂昭洪。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李某及其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俞某、李某与袁某(另案处理)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溜门进入中学路22号一楼前间,窃得邓某停放的一辆雅玛哈凌鹰48CC燃油助力车。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2、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俞某与袁某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联民东路280号前,窃得潘某停放的一辆灰色燃油助力车。3、2013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俞某与“王南”(另案处理)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虎头山村672号过道,窃得蔡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燃油助力车。4、2013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李某与袁某来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联民东路416号,溜门进入足欣鞋厂内,窃得邱某停放的一辆雅玛哈圣火神凌鹰48CC燃油助力车。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590元。5、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李某与袁某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王村,溜门进入锦康花苑3幢32号刘某甲家一楼前间,窃得一辆黄色电动车。6、2013年5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俞某、李某与袁某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文昌路36号边的弄堂处,窃得一辆白色燃油助力车。7、2013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李某与袁某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彩屏路舒情网吧,窃得刘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燃油助力车。8、2013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李某与袁某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溜门进入三星大道1059弄18号一楼前间,窃得蒋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燃油助力车。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俞某在温岭市城北街道雷博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城北街道新时尚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潘某、蔡某、邱某、刘某甲、刘某乙、蒋某的陈述,证人袁某的证言,发票及车辆型号证明,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查询记录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第五、八节事实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有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俞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要求适用拘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阮蓓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