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知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辛颖梅、汪晓刚、张虹、刘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393号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辛颖梅、汪晓刚、张虹、刘飚: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南华擎天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辛颖梅、汪晓刚、张虹、刘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梁永宏代理审判员  龚 震代理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乐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