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西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庆阳市西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高某。被告杨某。原告庆阳市西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起诉后,因被告杨某至今查找无果,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原告寻找到被告本人时再另行起诉。经审查,原告庆阳市西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西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敬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茹 关注公众号“”